恶意抢注商标法律规定情形,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那么恶意抢注商标法律规定情形有哪些?
恶意抢注商标法律规定情形: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
(全好知产)
商标授权是企业获得一件商标使用权最好的方式,授权方可能会因为商标对应的商品供不应求,因此转而需要有人来进行分摊,而被授权人则是因为需要借助商标进而推广自身,所以才会有商标授权这一说法。因此关于商标授权,有哪几点是需要侧重的呢?
首先要明确商标被许可人自身的一个衡量,因为许可商标就是将商标的信誉分享,被许可的企业在那一刻也就共同承担了商标经营的责任,要是有任何商誉上的问题,都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因此掌握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是及其重要的。
商标授权许可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许可人应该注意不能将该商标随意授权给其他人,要明白同一地区之内不能同时许可两家企业,要不然后续造成商标纠纷,授权许可方逃脱不了关系。还有关于商标的稳定性方面,续展等维持商标有效的情况都要及时做到。
对于商标的宣传,其实是基于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商量,合理分担商标推广的成本。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完成推广,在推广的同时经营好自己的企业等,都是企业授权许可双方应该协商一起完成的事情。
其实商标授权许可就是企业在除去商标注册与商标转让之外,能够获得商标使用权的一种方式,虽然这样的方式只是获得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但其花费的金钱以及时间都是有差别的,这也是现在市场中比较常见的获得商标使用权的方式。
(麦知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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