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一、商标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为前提。
2、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申请人。
3、以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为复议机构。
4、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复议审查内容。
5、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结果。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10月9日又作了修订,为商标行政复议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二、申请条件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复议申请书不完备的,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如果你对商标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书。那么关于申请书的书写格式在上文中已经做了一些基本的解释和列举。其实商标异议行政复议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只是在复议的过程中你可能觉得程序比较麻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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