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辨别被控侵权商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不是产生相同或是相类似。关键留意下列俩个问题:
第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目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隶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目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辨别被控侵权商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不是相同或是类似,不一样水准的人、处于不一样的立场上、用不一样的目光,可能会得到完全相对的结论。比如说,专业性技术人员或是一般美术人员与一般消费者对商品外型的辨别能力有较大差别,有一些类似商品之间外型上的细微差别,专业性技术人员或是一般美术人员能比较容易地辨别出来,而一般消费者却非常容易忽视。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地,关键在于避免 不正当的市场竞争,避免 抄袭、假冒行为的出现,这就规定生产者在设计其商品的外型时,应当尽可能与别的生产者的商品的外型区分开来,使消费者不会搞混、错认、误购。因而,以一般消费者的目光和水准为尺度,辨别商品外观设计是不是相同或是相类似是比较合理的标准。
一般消费者并不是任何公民,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是类似商品的购买人群或是应用人群。因为,仅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或是应用商品的消费者,才需对该商品与同类别的商品的相同与相类似做出比较和辨别。
第二,总体观察、综合性辨别是外观设计侵权辨别的关键形式。
总体观察、综合性辨别是相辅相成的。对被控商品的外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型是不是相同、相类似,不可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每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该从其总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总体或其关键产生上来比较辨别两者是不是相同、相类似。
(1)要是两者的全部产生要素相同或相类似,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要是两者的全部产生要素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要是产生要素中的关键部分相同或相类似、次要部分不一样,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商品的尺寸、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一般 无法作为两者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判定标准。但,能够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综上所述,辨别被控商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不是相同、相类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辨别过程中不仅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只有这样,才可以使辨别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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