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标被抢注的问题,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给予大力的支持。商标抢注后的应对方法,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1、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异议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使之不能注册。因此,如果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商标在先使用人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阻止商标注册成功。
2、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请求裁定。
对抢注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该商标已经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在商标使用管理中提出撤销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因此,如果抢注人商标注册成功后,但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在先使用人或他人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在从事市场交易和相互竞争时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准则,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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