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客户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后,认为只要保持每十年提出商标续展申请,那么这个商标注册所有权就肯定属于自己了。事实上,你很有可能会遇到“撤三”的问题!
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商标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而且“连续三年不使用”,就会面临被撤三的危险。
首先,商标撤三并不是说只要被提出就会被撤销商标权,如果企业有使用商标的使用证据,并非这个证据是符合根本的要求的使用证据,那么企业的商标还有被保护的机会。
什么证据可以使用
产品包装:产品包装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包装如果没有印制生产日期的话,很难作为具体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因此还需要其它佐证。
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合同: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的具体内容(如名称和注册号等),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之一。然而,很多商家只能提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制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
不过,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商标证据也要符合要求,如果企业擅自更改商标,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符,那么这些证据根本就无法帮助企业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时间期限
商标局收到撤三申请后,会对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撤三申请日前三年内的使用证据材料。如果超过了时间期限,该注册商标就将面临撤销。所以收到撤三申请一定要在这2个月内积极搜集证据并做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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