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主要是针对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审查,被转让的商标是否有被人民法院冻结或办理了质押登记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
1、企服快车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制合同的,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在《合同法》中还指出当事人企服快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明显有失公平的;
3、企服快车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定制合同的;
4、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是不予以撤销的;
5、审查被转让商标是否被人民法院冻结或已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是不得转让的,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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