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专利权质押作为专利权运用的方式之一,是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实现资金融通的有效手段。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而专利质押登记必须要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但是如果涉及到下面这些情况,将会不给予专利质押登记。
盛阳小讲堂:哪些情况下不给予专利权质押登记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这项规定属于对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出质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专利权一经质押登记,则专利权人将失去对该专利的自由处分权,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以出质人的身份处分专利权。
这里的出质人,指的是申请表中填写的出质人名称;这里的登记簿,指的是专利登记簿副本。
2.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终止,则自终止之日起,专利权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该专利,其终止日之后的财产权不再存在。
所以,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该专利已经终止的,不予登记。
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对于被全部无效的专利而言,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不存在。
因此,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时,该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不予登记。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原专利权中的部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自始不存在,但是对于专利权而言,仍然有依法保护的权利要求存在,只是保护范围缩小而已。
所以,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存在,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如果质权人对此知情同意的话,可以登记。
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质权人的知情同意声明。
3.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这项规定有别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对于专利权质押登记而言,应当保证质押标的物是依法成立且相对确定、稳定和可以流转的财产权,而未经授权的专利申请,由于其财产权状态不确定,目前不能进行质押登记。
4.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在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专利年费。
逾期未缴纳的,进入六个月的缴费滞纳期,即这种情形下所指的年费缴纳滞纳期。
如果一项专利权进入年费缴纳滞纳期,则有可能因未缴年费及其滞纳金而终止,此时的专利权维持状态不稳定。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前,当事人应当主动核查质押专利是否在专利年度届满日前缴足年费,如果进入年费缴纳滞纳期,则应当补缴年费的同时,按照要求缴纳滞纳金。
费用缴足之后,即可提出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
对于专利权人未在滞纳期内补缴年费和滞纳金的,该专利将进入终止恢复期。
如果质押专利处于终止恢复期,当事人应当首先办理恢复手续。
恢复手续合格的,才能予以登记。
5.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结论包括三种: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过程中,其有效性存在风险,为保障主债权的顺利偿还,保障质权人利益,需等到无效宣告结论最终确定后才能依据有效的专利权进行质押。
6.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如果一项专利因权属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财产保全而被中止的,涉及该专利的绝大部分法律手续将暂停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也予以暂停办理。
此时,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等待中止程序结束后再行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中止或保全程序期间,指的是当事人办理质押登记的时间点落到该程序期间,对于质押登记手续完成之后,该专利进入中止或保全程序的情况,不属于这种情形。
7.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相关的债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债务的期限,质押登记的标的是专利,而专利权具有时间性特点,所以专利保护期限应当长于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期限,即债务的终止日不得晚于质押专利的届满日。
如果债务期限长于专利权有效期,则该质押关系无法发挥真正的担保作用,所以不能进行质押登记。
8.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
这项规定是《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质的情形。
流质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即归质权人所有的情形。
流质是违反《物权法》规定的。
这种情况下,不能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9.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九条对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其对应的债务合同应当包涵的内容作出规定,这是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对于相关合同的最低要求。
这项规定仅用于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对于合同自身的生效与否、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解决,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10.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对于共有专利权而言,未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任何共有人均不得擅自对专利权做出质押处分。
专利登记簿是专利即时权属状态的法律证明,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出质人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的权利主体完全一致或者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1.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同一专利在同一时间范围内,只能担保同一笔债务关系。
对于已经处于质押登记期间的专利权,不能再次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能够对哪些情况下不给予专利质押登记有了一定了解,如果对专利权质押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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