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过程中,有部分申请人可能会遇到起初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最后审核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如果您是初次申请专利或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企服快车就对于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审核进行简单介绍。
盛阳小讲堂:关于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审核的问题
在介绍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最后审核通过的内部不一致的问题之前,我们需了解一下什么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从法律角度而言体现了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需要保护的范围,该保护范围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要求书从技术角度而言不仅包括了申请人具体的技术方案,而且是对申请人发明构思的凝炼,包含了技术方案的变形情况,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作为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并以最终被批准的权利要求作为本申请的关键内容,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作为判定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
因此权利要求书是一件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
在撰写权利要求是应遵循如下原则:
(1)权利要求书应清楚、简要地表述出该申请文件请求保护的范围,同时应明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2) 权利要求中的独权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包含的主要技术内容,同时应记载了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必要的技术特征; (3)当引用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时,只能引用该权利要求在前的权利要求,在写从属权利要求时应写明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可以为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所作的进一步限定。
那么为什么我们看到的审核通过的权利要求书与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不一致呢? 对于一件已经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一般是一致的,且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一般也不会发生变化;对于一件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而言,若在实质审查的相关答复中具有删除、合并权利要求或增加技术特征等操作,则该权利要求的内容就会发生变化,但是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对于申请人和代理人而言一般都是不愿意的,但是因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原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不符合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该权利要求是不具备被授予专利权的授权前景的,因此申请人和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必须有所取舍才能使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因此而导致了原始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与授权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不一致,甚至保护范围缩小的问题。
相信上面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的审核的内容介绍后,您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有了一个简单的了解,当然如果您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审核过程中还遇到了其它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可以随时拨打盛阳专利的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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