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
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而如果要申请专利费用减缴,则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上进行备案,企服快车就给大家介绍下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让大家了解下费减备案系统的相关知识。
盛阳小讲堂: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相关介绍
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用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专利费用减缴业务。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费减备案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备案信息,若审核通过,则在一个自然年有效期内,该申请人提出专利费减请求的,即可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享受相应比例的专利费用的减缴,无需按照专利申请逐件再次提交专利费用减缴证明。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费减备案时须选择预费减备案的年份,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 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的备案,以便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前备案。
费减备案系统作为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的一个模块,用户类型分为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其它用户。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直接登录办理业务,其它用户需要在本系统注册之后方可办理业务。
费用减缴备案及审批业务的基本流程分别如下:
费减证明备案:备案人在线填写并提交费减备案信息,并确保所提交信息的真实可靠,系统对费减备案信息进行审核,若符合相应的费减条件,则告知请求人可享受到的费减权益,并告知请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指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经审核机构审核认定审核不合格的,其费减备案资格将被置为不合格,对于已减缴的费用由专利局进行追缴。
对于备案不合格或者逾期失效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重新进行备案。
新申请费减审批: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已经完成费减备案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费减备案证件号,无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由系统自动与费减备案信息进行匹配校对,如匹配成功,则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费用的减缴。
中间文件费减审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请求费减且已经完成了费减备案的,须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费减备案证件号,由系统自动与费减备案信息进行匹配校对,如匹配成功,则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费用的减缴。
综上,如果需要请求费减,请记得在费减系统进行备案同时将费减材料送至国知局相关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能享受相应的专利费用减缓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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