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前期,很多申请人会认为自身产品具有较好的技术效果,就能够申请专利,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下面针对申请人存在的专利申请误区作下说明。
盛阳小讲堂:申请人通常存在的专利申请误区
这种理解误区,完全是由于申请人对专利的新颖性有认识而对创造性缺少认识,从而常常会在交底技术方案中堆积大量技术细节,并认定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与已知的每篇现有对比文件都不同,然后要求代理人进行撰写;如果申请人的认识只停留在新颖性上,则难以与专利代理人形成顺畅和高质量的配合,进而难以保证申请文件和专利申请审查工作的质量。
申请人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所有区别都是存有价值的,也不是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的所有不同点都能成为创新点,通常,只有当技术方案中用到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没有用到,这才可能有创造性帮助,反过来就不行;还有的就是在考察技术方案创造性时,对比文件不是死的,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可以拆分,也可以将来自不同对比文件及现有技术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按需要进行常规组合,然后将组合后的方案来和本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从而可得出对比文件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可得到本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技术方案无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也就无法得到专利权的授予。
因此,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还需要多家揣摩技术方案,仔细比对与对比文件之间的技术区别、针对该技术区别具有的技术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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