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法规授权办理本行政区内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
3.地方性法规授权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的:
- 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名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 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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