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共有以下11种情形:申请商标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和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形式审查中启动补正程序;申请人采取汇款方式缴纳商标规费,不能按规定时间对款;属于同日申请,应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实质审查规程》进行审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形改变申请商标形式审查结论;商标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提交,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就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做出说明或者修正;审查过程中根据申请人请求或者商标审查管理需要暂缓审查;实质审查结论为部分驳回,因需要依法等待申请人提出分割申请和驳回复审申请,该商标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不能直接予以初审公告;申请商标驳回决定被申请人提起驳回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初审公告期内被他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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