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呼和浩特市政府获悉,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呼和浩特市日前制定了《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创造、运用等相关活动,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
资助奖励范围包括国际注册商标、专利转化、国内外专利奖、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体系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及其他需要资助奖励的。
资助奖励标准从3000元至50万元不等。
其中,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
对获得国内、外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对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办法明确,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发放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
资助奖励资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在申报资助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五年内申报资助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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