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的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门负责管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入出境手续及其相关事务,我国公安部主管全国的公安入出境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入出境管理机构依法管理所辖地区、口岸的出入境事务。
公安入出境管理机构包括公安部设立的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公安部授权的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入出境管理部门。
(二)外国人入境程序的规定
入境前应申请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证件。
《外管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而其他的入境方式还包括:过境免签所应申请临时停留许可;船员登陆时需申请登陆证;边民临时入境需申请边境通行证;因公务原因需紧急入境的需申请临时入境许可。
只有根据中国与外国政府签证的互免协议或者中国政府单方面宣布可以实施免签的情形下,入境的外国人才能够无须申请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证件而入境。
(三)外国人出境程序的规定
根据国际移民法理论和我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实践,通常将出境分类为正常出境、限制出境和强制出境三种情形。
正常出境是指外国人自愿、合法的离开一国国境,根据国际移民法理论,一个国家政府不得禁止其境内的外国人合法离境,只要外国人不违反拘留国法律并依法办理了离境手续,该国政府便不能限制或阻止其出境。
具体要求有《外管法》第22条规定:“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外管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外国人出境、须缴验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要求外国人从开放或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出入境检查;要求外国人在合法居留的期限内出境,例如《外管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限制出境是指主权国家的移民管理部门依法暂时不准或阻止境内外国人离开该国国境的一项行政措施,根据国际移民法的主权原则,一个国家政府有权对其境内的普通外国人行使司法和行政管辖权。
具体而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还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外国人,是限制行使出境权的法定情形,这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
强制出境分为遣送出境、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均由公安机关来实施。
(四)外国人居留管理的规定
《外管法》第4条规定:“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了申请居留延期、变更居留事由、申请再入境签证以及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法律途径。
《外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在中国居留的,应该在居留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延期。
《外管法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后需要返回中国的,应该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
《外管法》第14条还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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