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轻则属于违法行为,重则构成犯罪。
一旦构成犯罪,根据情形轻重,将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虚开发票抓得严,虚开虚抵发票都是违法的,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可是,为什么还是有人以身试法呢,这还不是贪图小便宜的坏思想在驱动下吗?可是是否想过,现在金税三期上线,其功能确实强大,并且现在警税合作不断加强,工商联合公安防诈骗从来没停止过,各行各业,大企业、小公司,都在有关部门的实时监控之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一抓一个准,就没有后路可言的,何必非要铤而走险?如果被查出,虚开的发票就是废纸一张,抵扣的税款统统转出补税,不仅增值税要补缴,连企业所得税也可能补缴,缴纳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描述
东莞日报报道:7月20日,石排公安分局接云南省芒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一条线索,称东莞市某成鞋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即,该局迅速抽调刑侦大队、辖区派出所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经缜密侦查,专案组发现,东莞市某成鞋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016年3月向云南某公司合共购买8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达85万余元。
7月20日,某鞋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章被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据王某章供述的情况,专案组于当天成功将某成鞋材有限公司前股东王某理和售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黄某林抓获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章、王某理对其以总金额7%购买8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黄某林对其以总金额的6.5%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总金额7%售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王某章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政策分析
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情分析
东莞市某成鞋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前股东就是存在贪图小便宜的心理,铤而走险选择了买发票,可是,天网恢恢,万万想不到被开票公司牵连出来,花7个点手续费购买的虚开发票被查了,以致”赔了夫人又折兵“,钱又不见,公司进入税收黑名单,甚至连自己名声都搭入进了,写下不光彩的前半生。
还有哪些想着能够靠买专票虚假抵扣的,不知道现在虚开发票查得有多严、后果多严重吗?上面的案例就是事实,查处完开票公司,连着一千余家受票公司都会挨个被查的,卖的买的一网打尽,打得个个心在流血,轻则进项税额转出,补税补罚款,重则还有刑事责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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