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算报酬数额时,应当考虑每项职务发明对整个产品或者工艺经济效益的贡献,以及每位职务发明人对每项职务发明的贡献等因素。因单位经营策略或者发展模式的需要而低价、无偿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专利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时,应当参照相关技术的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数额。
在报酬纠纷的行政调解中,报酬的提成比例可以根据专利对营业利润的贡献来确定,但一般不应低于法定标准。
案例:
某案中,关于应付报酬比例,请求人根据《××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规定主张按照6%计算。
单位则认为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2%计算。
根据《××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实用新型专利的报酬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5% 。
分析与评述
该案的争议点在于确定报酬数额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当地方性法规对职务发明人提取报酬比例标准有规定时,如果其不低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从保护发明人利益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标准。
该案发生在××市,根据《××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实用新型专利的报酬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5%。这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亦不抵触,应当优先适用,即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计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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