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调整后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开展,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我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98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1983《商标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1983年8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成立。
自此,我国的商标评审制度正式建立。
1983《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撤销商标复审四种案件案件。
1988年1月13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了驳回商标转让复审、驳回商标续展复审、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撤销三种案件类型。
对于以上七种案件类型,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决定、裁定为终局决定、裁定。
1993年《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订,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订。
2001年《商标法》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类型做出调整,只限于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撤销商标复审四种案件类型。
由于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与国际接轨,2001年《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裁定不再是终局决定、裁定,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自此,商标评审中行政终局制度成为历史,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裁定需要接受司法的审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案件的审理方式上,也历经几次变化。
最初的“投票表决制”,1995年制定的《商标评审规则》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002年第一次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废除了“投票表决制”,改为采用“合议组审理制”,增加了独任审理方式,采取书面审理与公开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2005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增加了“转换适用”的审理方式及及《评审意见书》制度,增加了通过调解处理商标确权案件的规定等。
2014年对《商标评审规则》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对证据质证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等。
2005年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使得商标审查审理工作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有助于保证执法尺度一致性。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6年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
新增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运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并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对审查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删减、新增了部分审查案例,丰富、完善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内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撤销并不代表商标评审制度的终结,并入到商标局之后,原有的业务办理程序不变,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发出的通知书/书式、作出的行政决定、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商标评审制度依然存在,只不过是变换了审查机构,商标评审制度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评审制度的未来展望: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入到商标局之后,商标局内部很可能会设立评审审查处,也有可能进一步细分为评审形审处、评审裁定处等,由评审审查处行使商标评审工作的职权。
目前,商标局有24个职能处,可以预见未来商标局至少会有25个职能处。
商标局应该会在近期公布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入商标局之后具体部门设置及工作安排。
二,审查审理标准在实务处理中有望更加统一。
虽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但因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互相独立的机构,互不隶属,在职能上各司其职,就导致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二者之间有分歧,实务审查中标准不统一。
合并之后,这种分歧应该会大大减少,标准有望更加统一,对于商标审查审理的质量应该会有较大提升。
三,审查审理时限会进一步缩短。
目前商标注册的审查期限已经控制在7个月以内,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期限在12个月以内,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在6个月以内。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意见,合并之后,审查审理时限应该会进一步缩短,至2020年,商标申请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以内;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望控制在9个月以内,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在4个月以内。
商标相关的各类审查审理时限会进一步缩短,审查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
小结
2019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重组之后的开局之年,此次机构调整,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它却在我国商标评审制度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期待我国商标的评审制度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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