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应当尽可能通过发送至知识产权法庭指定邮箱等方式提交电子版,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第二条 上诉人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过长的,应当提交概括要点的简化版上诉状。上诉人直接向知识产权法庭提交上诉状的,知识产权法庭依法移交原审法院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准确填写能够接收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地址及邮编、收件人姓名、电话号码等通讯方式;选择电子送达的,还应当准确填写能够接收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电子版)的电子邮箱等有效电子送达地址,并及时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交回知识产权法庭。
第四条 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证据材料时,可以同时抄送其他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在收到其他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可以就无争议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并提交无争议证据或者事实确认书,共同列明无争议的证据、案件事实。发现本案已有在先类案生效裁判的,应当制作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同时一并提交相应的类案裁判文书。
第五条 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主证明。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六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出庭函;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
第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员工的,应当提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保信息等能够证明其系当事人员工的有效材料。
第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推荐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同意出庭函。
第九条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查收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或者询问传票、其他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裁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需要交回知识产权法庭的诉讼文书或者材料,应当及时填写并交回知识产权法庭。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严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诚信诉讼。存在故意虚假陈述、隐匿或者销毁诉讼证据、提供伪造证据等妨碍诉讼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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