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预备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假冒注册商标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案例:
2010年前后,刘某等三人达成约定,由刘某提供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白酒给徐某。
之后,刘某通过贵州仁怀市的渠道,购得假冒茅台酒10箱,而徐某则以每箱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以内供酒的名义卖给他人用于办喜宴和送礼。
此后,又达成一笔40箱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白酒交易。
另外,徐某还找到与贵州仁怀某酒厂有过商标印刷业务往来的高某,商定由高某提供60箱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
这100箱白酒,在贵阳市通过中铁快运公司运至上海铁路局无锡站。
上海铁路公安处接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的报警,派员前往无锡火车站中铁快运营业部行李房,对贵阳发往无锡的贵州茅台酒进行布控。同日,刘某被抓获。在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其他人也先后在张家港市和江阴市被抓获归案。
经上海酒类专卖管理局的鉴定,查获的100箱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属假冒酒类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系销售未遂,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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