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允许他人使用是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权是属于商标权人自己的权利。当商标权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时,首先应保证使用人商品质量不会对商标产生不好的影响。

为保证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将其商标使用许可到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指除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以外的与该注册商标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