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备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简而言之,就是说所提交的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
实践中,对于药物组合物或制药用途的权利要求,在判断新颖性时,特别需要注意与药物使用有关的特征如给药剂量、对象等特征对药物组合物或制药用途的限定作用。
具体来说:在生命科学领域中,如果请求保护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给药剂量和/或给药方案不同,审查员通常认为该给药剂量和/或给药方案只与医生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密切相关,与药物及其制剂本身没有必然联系,由此得出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备新颖性。
实践中,对于以结合特性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如果该结合特性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这样以结合特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案例:
复审决定第107121号
申请号:201080008525.X
名称:用于生产高纯度神经毒素的手段和方法
被驳回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抗体,其结合由具有SEQ ID NO:1至16所示氨基酸序列的肽组成的表位并且不与活性的、完全加工的神经毒素多肽交叉反应。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US 2008171347A1,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7日)序列1第439-448位氨基酸序列与本发明SEQ ID NO:1完全相同,结合来自对比文件的序列1的至少5个氨基酸、至多60个氨基酸的多肽的抗体包括了结合具有SEQ ID NO:1所示氨基酸序列组成的肽组成的表位的抗体,抗体包括多克隆抗体,由于多克隆抗体为混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的抗体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合具有SEQ ID NO:1所示氨基酸序列的肽组成的表位并且不与活性的、完全加工的神经毒素多肽交叉反应的抗体,从结构和组成上无法加以区分,因此,推定二者具有相同的结构和/或组成,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由此而驳回了该申请。
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观点,而提起了复审请求。
合议组认为:虽然认为对比文件1概括的抗体中包括了结合SEQ ID NO:1所示氨基酸序列组成的肽表位的抗体,然而,对比文件1中未经相应特异性纯化的结合SEQ ID NO:1所示氨基酸序列组成的肽表位的多克隆抗体,无法避免与活性的、完全加工的神经毒素多肽发生交叉反应。
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抗体显然排除了与活性的、完全加工的神经毒素多肽的交叉反应性,故所述抗体的结构和/或组成与对比文件1所述的抗体是有区别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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