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评价时,除了利用三步法一步步分析判断外,还要考虑其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企服快车律师为您介绍以下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的情况: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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