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丢了没关系,依然能办理商标续展,但需要在递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的同时,递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办理续展应当在上一个十年保护期届满前办理。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应交送以下材料:

1、商标续展申请书

2、商标注册证和商标图样5张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交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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