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授权许可使用,是商标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例如我们常见的商标“南极人”、“俞兆林”等,都通过商标许可使用获得了大量收益。
那么当注册商标被撤销以后,对于被许可人来说,之前的商标许可使用费,能够返还吗?
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5款的规定,凡因使用《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和使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的商标,以及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成立而被撤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不过,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作了同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可见,如果是常规的许可使用,那么商标被撤销以后之前的许可使用费是不退还的。但是如果之前的许可使用中存在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则可以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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