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他包括小说(长、中、短篇)、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歌曲等表达方式,无论作者采用的是手写、打字、印刷、磁盘、光盘等书写记录方式,都是文字作品。
文学作品版权登记特性:
1、独创性:虽然是文字作品,但是作品必须有作者本人通过独立的构思和创作的灵感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版权登记的作用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登记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
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版权登记手续。
湖北版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帮助权利人保存证明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作品的使用和传播过程中,以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过程中,一旦发生需要由当事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
(2)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因为发生著作权纠纷以后,当事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材料可视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对方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有效反证,则不能推翻该初步证据。
(3)加强对版权的行政保护。
(4)协助司法机关取证,以便迅速结案。
(5)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登记证书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以及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前提条件。
(6)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
我需要脚本著作权人的许可来编辑电影作品吗这非常复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获得了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并获得了出版等相关权利,则编辑只需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需要注明剧本著作权人的姓名;
2如果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完全获得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们只需要获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也需要获得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需要注明剧本著作权人的名字;电影预览受著作权保护吗?作为著作权的一种,电影版权的保护期适用于著作权的一般保护期。
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或著作权的有效期。
在著作权期间,著作权的作品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到期后,著作权将丢失,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和各种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和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已故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束。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各种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出版,本法将不再保护它们。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从电影作品之日起自动获得。
然而,编剧、导演、摄影师、歌词、作曲家等作家仍然享有署名权,电影作品与其他法人享有的著作权作品一样,也存在着作者整体著作权和个人著作权的问题。
当编剧、歌词和作曲家等作家参与时,他们的剧本、歌词和音乐作品也可以独立使用,只要它们不与电影作品的练习著作权相冲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由制作人享有著作权,但编剧、导演、摄影师、歌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根据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如电影作品中的剧本和音乐,以及通过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权利。
电影版权电影版权目录电影版权问题简介获取方法构成模式保护之路。
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
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相应的权利,但同时也会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以此取得平衡。
小编在本文就讲讲,对于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限制
1、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2、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3、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