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9年,被告王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了48件与“爱适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原告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程序展开维权,在法院二审认定被告抢注部分涉案商标构成恶意抢注的情况下,被告仍继续申请注册“爱适易”商标。

除涉案商标外,王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数百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2020年3月,艾默生电气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实施抢注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500万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控制的两家公司恶意抢注商标,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对方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构成帮助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某及两家公司停止抢注行为,赔偿艾默生电气公司160万元,涉案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其中的64万元。

其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是一起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典型案例。

法院在该案中明确了单纯商标抢注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属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明晰了实际控制人和代理机构在抢注行为中的法律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亦有突破,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