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介绍,国家版权局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介绍。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介绍
为进一步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提升著作权行政执法效能,完善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减轻权利人维权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权利证明1。
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时,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其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据。
2。
投诉人提交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归属的证据:
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具的著作权认证文书;其他可以据以推定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3。
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查明投诉人提出权利主张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尚在保护期内。
如无相反证据,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定投诉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存在于该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中。
4。
如无相反证据,以通常方式署名的作者、出版者、表演者或录音制作者,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5。
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据本通知第4条推定权利归属时,如被投诉人无法提交相反证据,不再要求投诉人为证明其权利归属、已取得许可或者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而提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许可、转让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证据。
二、关于侵权证据6。
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时,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被投诉人侵犯其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据。
7。
投诉人提交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其提出权利主张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被侵权的证据:
侵权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和购买记录;涉及侵权行为的账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照片、视频或网页截图;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其他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材料。三、关于侵权认定8。
投诉人提交权利证明文件以及侵权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后,被投诉人主张已经取得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的,应当提交取得许可的证据,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被投诉人不能提交上述证据且现有证据足以支持侵权认定的,或者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取得许可的,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
9。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10。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以及侵权证据,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能够直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无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1。
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通过虚构授权、虚假授权等方式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依法规范权属不清、不正当维权等行为。
国家版权局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介绍
2月27日,在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的网络视频版权产业共建共治共享论坛上,国家版权局发布了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该十大案件包括:北京麦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天津宇达、凯达印务有限公司侵犯图书著作权案,上海“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侵犯著作权案,上海“PP视频”网站非法传播体育赛事案,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侵犯软件著作权案,江苏常州“好看动漫”网站侵犯动漫作品著作权案,浙江宁波“3·10”盗录院线电影案,山东滨州“4·20”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河南新乡林某删减切条影视作品案,广东清远魏某侵犯教育类视听作品著作权案等10起案件。
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介绍
为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对摄影作品相关版权问题进行了厘清,推动构建摄影作品版权保护长效机制。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摄影作品在网络传播中大量使用,图片侵权盗版现象较为严重。
同时,一些图库经营单位的不合法、不正当维权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回应业界呼声,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版权问题,为媒体融合发展营造良好版权法治生态,国家版权局将图片版权整治纳入“剑网”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涉及摄影作品侵权盗版的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
《通知》发布对巩固“剑网”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通知》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构成摄影作品的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并强调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篡改摄影作品标题或作品原意等问题,强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并重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
三是规定图库经营单位义务,特别针对图库经营单位的虚构版权、虚假授权、不正当维权等行为进行规制,并就实践中存在的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形成的图库,明确指出图库经营单位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名义收取费用。
四是规定网络服务商义务,强调要切实履行好通知—删除义务。
五是强调教科书法定许可中摄影作品作者的获酬权。
六是鼓励各方开展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摄影作品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
七是重申行政投诉的材料要件,强调权利声明、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以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认定标准过于宽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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