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对商标的法律保护有两种途径,行政程序保护和司法程序保护。
商标注册权人发现他人未经许可在与其类似或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类似或相同的商标,商标注册权人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寻求救济。
两种救济途径有什么区别,以及商标注册权人应该如何选择?本文将从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DS公司系一家从事生产、加工烘烤制品并销售的外商独资企业,为了推广其月饼,于2009年9月份,除了使用自身商标外,还对每一款月饼划分如“秋爽”“美满”等类别进行生产销售,涉案商标“乐活”也在类别之内。
涉案商标是商标权人于2009年七月份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糕点、麦片等,目前尚未在商品上进行使用。
当地工商局接到举报进行查处,认为原告使用“乐活”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遂责令其停止侵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原告不服上诉至法院。
【法院评析】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定案,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变更2010年6月11日江苏省苏州工商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律师点评】本文并不从商标侵权实质内容去分析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而是从程序的角度,分析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利弊,以及两者之间的衔接。
行政保护是指采取行政的手段,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投诉或依职权主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与查处,我国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被侵权人乃至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或检举。
司法保护是商标注册权人针对商标侵权行为,以行为人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进行审查判决。
由于两种保护途径的审理人员不一,且审理标准可能也不一,所作出的判决或决定也会存在不同。
权利人一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行政决定予以撤销,如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被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对行政处罚决定予以了变更。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判决。
另外商标注册权人还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侵权商标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从上可以看出寻求救济的途径多种,彼此之间也能够衔接。
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其效率高,保护及时,其原因是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在查询取证发面可以通过询问、查阅、复制、检查、查封与扣押等手段,且对侵权人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以防止危害扩大。
商标注册权人通过行政途径寻求救济,其可以减少自己取证的时间和金钱。
但行政途径解决并非终局裁决,对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司法途径解决提供一个公平的平台,双方当事人各自举证主张自己的主张,法院运用法律针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判决,相对于行政程序可能会更加专业。
作为商标注册权人针对侵权行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案情和需求选择适用或者两者结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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