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般来说,软件开发者为软件著作权人,其享有完全的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
但当计算机软件被认定为职务作品时,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是对其权利行使的限制。
对于一般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仍然属于软件开发者,但权利行使上受一定限制。
本文将对一般职务软件与特殊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以及权力行使进行总结说明。
【基本案情】刘XX是广州XX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为完成配煤功能自动化组织刘XX在内的四人成立QC小组进行研究开发,该小组通过反复调试、完善最终实现输煤自动化。
所研发成果交由刘XX保存,刘XX后对该成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记载刘XX为软件著作权人。
由于广州XX有限公司从01年至06年一直持续使用该软件,且没有向刘XX支付报酬,刘XX遂向法院起诉广州XX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
【案件焦点】涉案软件是否属于职务软件?软件著作权是否属于被告?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涉案软件著作权属于单位所有。
刘XX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驳回刘X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这是对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以及软件著作权人权力行使限制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即是对特殊的职务作品的规定,对于特殊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单位,作为软件开发设计者仅享有署名权。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软件著作权登记只能作为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因此在第三者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仅根据软件著作权登记来认定软件著作权归属,而应该在异议人与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审查认定。
本案中,首先根据双方证据的提交,刘XX在参与软件的开发过程中属于被告单位的员工,且涉案软件是为了完成公司实现配煤功能自动化而研发,应该属于为了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而研发,属于职务作品。
另涉案软件是专门针对广州XX所属的西村热电厂配煤控制装置设计的程序,其不仅要依赖广州发电厂特定的热发电设备、装置等已有软件作为创作基础,而且要在广州XX的特定发电配煤生产线设备上运行,并针对该设备的性能特点进行反复调试、改进,因此应该认定涉案软件是主要利用广州发电厂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
且涉案软件系专为广州发电厂的特定配煤生产线设计,并且在该生产线上运用,应认定是由广州发电厂承担责任。
应该认定涉案软件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单位所有。
刘XX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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