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3年3月13日,被害单位AMD公同和WL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黄某阳、杨某龙、张某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经过:被害单位深圳市AMD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MD公司)与上海WL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L公司)系关联公司,主营网络播放器的研发销售业务。
2012年5月开始,AMD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芳伙同软件开发部经理被告人孟某、WL公司研发总监王某、吕某龙、倪某发、AMD公司市场部经理被告人黄某阳软件工程部经理被告人张某军等人密谋成立深圳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G公司)。
2012年5月开始,黄某阳、王某、张某芳、倪某发,AMD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杨某龙、张某军、吕某龙、孟某、谢某通张某民等人先后离职并到FG公同任职,且孟某、黄某阳、杨某龙等人还携带了被害单位部分服务器端软件源代码和客户信息等资料。
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上述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同意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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