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有关《商标法》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存在一个疑问,注册商标权能够抗辩企业名称权吗?如果能,那么即使企业名称权取得在先,如果构成相似与混淆,也构成侵权!但这是值得争议的!
【基本案情】原告重庆协信控股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7日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上注册了“天骄”商标。被告重庆天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02年起在重庆市巴南区石镇销售了“天骄花园”商品房楼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后经查明,被告公司于1997年10月5日经重庆市工商局核准注册了企业名称“重庆天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03年对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南路开发的一商住楼盘以“天骄花园”为名进行销售。
【案件焦点】被告在商住楼盘以“天骄花园”为名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驳回原告重庆协信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最基本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护商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防止混淆,因此,在认定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考虑因素一般根据商品或服务额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注册商标为“天骄”,注册使用于非金属建筑物,被告所使用名称为“天骄花园”,使用于商品房建筑类,虽不属于同一个商品类别,但也属于相似的种类。那么这种情况构成商标侵权吗?
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被告企业名称于1997年取得,享有企业名称权,其后将企业字号“天骄”在其开发销售的楼盘售房部牌匾、墙体广告、宣传单等上使用,虽不属于企业名称专用权范围,但是属于企业名称权保护范围。因此被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原告商标权保护范围,即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从上述案例中,可得出在后的商标权保护范围,不及于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保护范围。即在先取得的企业名称如果在其经营范围内使用,即使与在后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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