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他包括小说(长、中、短篇)、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歌曲等表达方式,无论作者采用的是手写、打字、印刷、磁盘、光盘等书写记录方式,都是文字作品。
文学作品版权登记特性
1、独创性:虽然是文字作品,但是作品必须有作者本人通过独立的构思和创作的灵感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版权登记的作用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登记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版权登记手续。
版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帮助权利人保存证明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作品的使用和传播过程中,以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过程中,一旦发生需要由当事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
(2)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因为发生著作权纠纷以后,当事人提交的内蒙古版权登记材料可视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对方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有效反证,则不能推翻该初步证据。
(3)加强对版权的行政保护。
(4)协助司法机关取证,以便迅速结案。
(5)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登记证书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以及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前提条件。
(6)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
随着软件的开发,国家对软件的认可也会给予保护,软件也有著作权,相当于文学类的作者,商标发明的权利。那么申请软件著作权条件有哪些?
在一个软件的开发完成之后,就会产生软件著作权,这是一个根据软件的开发自动生成的一个权利,有着明确的属于权,登不登记不是最主要的。开发完软件之后需要向版权中心提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版权中心在审核无误后会颁发一个软件著作权的版权证书,有了这个证书,就能证明你是这个软件的开发者,其他人无权不得侵犯。
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1、去到机关填写登记表
2、带上能够证明版权的材料
3、证明文件。整理有效的证明文件。
著作权的取得途径,是指如何就取得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是如何产生的,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类,取得理论仍然适用于著作权。从来源的方式来看,著作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与其他的知识产权取得并无不同。著作权的取得途径如下:
1、递交作品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具体包括:作品登记申请书,著作权人的身份资料,需作者签名;
2、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文件;
3、作品说明书,包括作品简介说明作品章数,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作品的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独立完成,是否已发表,或者是以什么形式发表,如果未有发表,说明拟发表的时间以及何种方式;
4、代理人受托书以及其身份证明的文件;
商标注册的申请流程包含如下:
1、申请途径:可以亲自去商标注册局去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结构代办;
2、申请费用:需要向商标局缴纳六百的费用,委托代理机构代办的,需要缴纳服务费;其中,如果是个人申请的话所需要的资料有:
①,商标图样②,注册商标需要使用的服务跟范围③,身份证明的文件。如果是企业申请的话,所要附加的东西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的程序又有以下:
1、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没有相近或者是相同的商标申请过,就可以申请制作,递交申请了;
2、在申请递交的三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商标局会下达一个受理的通知书,这是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完毕之后,会进入到实质审查的阶段,这个阶段需要的时间大概在九个月左右;
4、如果实质审查通过的话,就会进入三个月的异议期间;
5、在异议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就可以注册拿证了。
著作权作品被侵权了怎么办?
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那么遇到了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著作权被侵权怎么办?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权属证据权属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内蒙古版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权属证据是起诉准备的第一个环节,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做到链条完整,证据充分,否则可能被驳回起诉。
二、侵权证据侵权证据就是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作品侵犯了自己权利的证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通过多年著作权保护实践总结出来的认定被控侵权作品复制了或来源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一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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