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赛德斯奔驰是世界上最高档的汽车品牌之一,其完美的技术水平、过硬的质量标准、推陈出新的创新能力以及一系列经典轿跑车款式令人称道。
自1900年戴姆勒汽车公司向其客户献上了世界以第一辆以梅赛德斯为品牌的轿车开始,奔驰汽车就成为汽车工业的楷模。
一百多年来,奔驰品牌一直是汽车技术创新的先驱者,其品牌标志已成为世界上最著名的汽车品牌标志之一。
因而,也成为别有用心之人蹭热度和侵权的对象。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奔驰商标的侵权案件,被告方上海同和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公司)、上海同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致公司)与戴姆勒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戴姆勒公司)法庭对峙。
原告奔驰关联公司戴姆勒公司在德国注册,持有在国际分类第12类各种机动车、车辆用发动机、拖拉机上注册的第76582号“MERCEDES-BENZ”商标,在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和汽车发动机用橡胶制品如手柄、车门把手、硬橡胶减震器、减震器、雨刮器刀片和垫物等商品上注册的第526122号“MERCEDES-BENZ”商标和第526123号三叉星图形商标,在车辆、车身组件和传动装置、不同别类的车辆和发动机的零部件等商品上注册的第G1089299号三叉星图形商标,在汽车及它们的部件上注册第669658号“奔驰”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戴姆勒公司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发现,同和公司、同致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及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汽车零部件,销售时间长、销售范围广,性质十分恶劣,对其品牌声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于是,戴姆勒公司将两家侵权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和公司在其经营的相关门店中销售刹车片、滤清器、皮带轮等汽车配件,配件上标有三叉星图形“Mercedes-Benz”、“MERCEDES-BENZ”等标识,上述标识与戴姆勒公司持有的相关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为相同标识。
此外,同和公司在第三方案外人处购买“三叉星”等商标标识并加贴在其销售的汽车零配件外包装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戴姆勒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相关产品的标签上同时标有“奔驰”字样及同和公司的标识和二维码,该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亦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戴姆勒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同和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戴姆勒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随后,同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近年来,我国一直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知识产权建设的必然要求。
全社会都应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积极创造、大力保护、合法运用,遏制抄袭仿制套利等侵权行为,共同营造创新驱动的商业环境,让侵害知识产权者付出相应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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