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布,涉案诉争商标为第40025884号(服装鞋帽类)“xiaomi”商标。
文书显示,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商标作出驳回复审的决定。小米公司诉称,诉争商标系原告的商号及驰名商标“小米”的拼音,已与“小米”品牌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且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笑米”“筱秘”“XIAO MB”等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原告在先的“小米”商标与本案诉争商标不同,其知名度不能简单延伸到本案诉争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与原告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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