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记载方式以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虽然各有不同,但在基本特征上是完全一致的,都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点。
(1)要式性
各种票据行为都是严格的要式行为,法律对每种行为都规定了必要的方式,如必须记载的事项和记载的位置等。票据行为只有具备了这些法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效力。比如《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就是要求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和方法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这体现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特征。
(2)无因性
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发生效力,不受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影响。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有无及效力如何,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比如《票据法》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负有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无论他与出票人有无资金关系,或出票人是否在到期日将款项划入银行账户,都不影响承兑行为的效力,付款人不得以资金关系为借口,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这种规定体现的就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3)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依据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和债务人的票据义务都是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来确定的,不能以票据上记载事项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改变票据上记载的内容。比如《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就体现了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特征。
(4)独立性
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如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各个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其中一个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比如《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这些规定体现的就是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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