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根据客户采购一定数量或一定金额,给予金额返还或抵扣下次货款,通常的形式为年底结算,抵扣次年货款。
公给予客户返利既可以稳定客户关系,增加客户粘性又可以提高销量,因此给予客户返利的情况十分常见,旧收入准则将给予客户返利视同商业折扣,在计提是按净额法确认收入,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案例:
甲公司本年度销售乙客户A产品100万元,合同约定给予10万元的返利,返利金额在次年4月30日前,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产品时可以抵扣货款。
甲公司计提返利时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10万,贷:预收账款10万。
返利兑现时,借:预收账款1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
通过上例可知本年度甲公司确认收入金额为90万元,次年确认收入金额为10万元,两年合计100万元。
新收入准则强调合同的履约义务,给予客户返利视为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将给予客户的返利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收到的价款在本期销售的商品与返利商品之间分摊。
承上例甲公司应当将收到的100万元对价,在本期销售的100万元商品及次年乙公司可抵扣货款10万元之间进行分摊,本年应分摊金额为100*(100/100)=90.91万元。
次年返利金额应分摊金额100*(10/110)=9.09万元。
本年计提返利时借:主营业务收入9.09万,贷:合同负债(未考虑税收因素,按新收入准则预收账款中的增值税金额应在其他流动负债列示)9.09万。
返利兑现时,借:预收账款9.09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9.09万元.
增值税的处理按照规定计提返利应当开具红字票据冲销收入,购买方根据销售方的红字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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