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属于一个集团下的A、B公司,A公司拥有一片土地,B公司预付30万元给A公司在A公司的这块土地上建造员工宿舍,员工宿舍所有权属于A公司,B公司付的30元在未来20年以租金方式摊销,B公司将拥有该宿舍20年的使用权。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否属于经营性租赁?
解答:
根据提问描述,B公司除了支付30万租金外,另外还提供了房屋建筑服务(员工),而且建筑服务应收的款项抵充租金。
(一)B公司的会计处理:
1.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的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2.建筑服务完工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3.建筑服务按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租金(30万)确认“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贷:应收账款-A公司
银行存款 30.00万元
4.在租赁期限内折旧: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租赁期结束: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二)A公司的会计处理:
1.房屋修建: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B公司
说明:B公司提供了建筑服务,可以给A公司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虽然是员工宿舍,但是A公司是用于出租。
2.租赁期限开始:
借:银行存款 30.00万元
应付账款-B公司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租赁期间分期确认租赁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说明:房屋出租,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无论是一次性收取租金30万元,还是提供建筑服务冲抵租金,都是属于预收租金的形式,因此后续会计核算分期确认收入时不再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租赁期间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5.租赁期内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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