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们国家的当代作家来说的话,很多作家对于自己的作品都是有申请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别人需要使用到作家的作品的话肯定是需要先经过作家的同意后才可以使用的。
那么,著作权侵权后果?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侵权后果侵犯著作权,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3、法定赔偿。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做法,这些赔偿方式我们可以选择适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计算。
下面分别介绍三种赔偿计算方式的运用计算和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三、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侵权后果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说我们大家如果是想要使用作家的作品的话肯定是需要先提前或者作家的许可才可以的,不然的话在法律上是属于犯罪的。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品自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即理论上来说,著作权是自动获取的,无需登记。
但实践中,江苏版权登记的作用还是蛮大的。
那么作品为什么需要版权登记?
(1)著作权登记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巨大作用,即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是解决版权纠纷的有效凭证。
(2)实际上,除了版权保护,著作权登记在版权流转或者说在版权作为资产流通的过程中具备重大作用。
在著作权质押融资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质押融资法定环节质押登记的一个重要材料,也是评估机构评定著作权价值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3)对于企业而言,著作权登记除了可以当做权力证明的证据之外,还有可能获得政策优惠或补贴。
根据中央或一些地方、地区的产业政策,企业著作权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或支持。
并且,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增加企业的有效竞争力。
虚拟网络的著作权应该怎么保护?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上发生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加剧。
各种无授权的转载、下载、分享比比皆是。
相较于现实生活中,虚拟网络的著作权该如何保护呢?
1、这些网络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主体往往是大量的个人用户。
通常,由于网络用户的原因,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甚至留下的名称和单位都是虚构的。
即使它们是真实的,也不一定是侵权者,因为互联网需要账户,账户可以互相共享,其他人可能会窃取在线账户从事非法侵权活动。
可以说,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和不确定性(拨号上网用户的IP地址往往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导致互联网上的实际侵权者通常很难被发现。
2、超链接侵权的认定当我想浏览某个网站后再访问其他网站时,只要按住鼠标并点击链接,浏览器显示页面就会立即转换为我想访问的网站,这大大方便了网络的使用。
然而,超风格链接也惹恼了链接页面的站长,认为链接设置者侵犯了自己的版权,因此侵犯超风格链接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1)、提供连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信息没有编辑控制权,也没有义务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进行监控。
因此,网络上其他人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2)、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著作权侵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协助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权,因此他们有义务在知道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或受到版权所有者的警告后,采取消除侵权内容等措施阻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主观责任,客观上承担不作为侵权行为,共同侵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网络登记信息时,有义务提供侵权人的网络登记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违反上述义务,承担主观责任,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著作权版权的保护期限有多久,著作权保护的期限既是为了保护该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创作,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
那么,著作权版权的保护期限有多久呢?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
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版权的保护期限有多久?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它们的保护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
发表权的保护期较为特殊,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
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版权的保护期限有多久?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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