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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恶意放弃的撤销处理
案情分析河南省鹤壁市甲公司在竞标云南某烟草集团的设备采购时,发现另一竞标者河南省鹤壁市乙公司的产品和自己的竞标产品完全一样,进而确认乙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从甲公司离职一年的原甲公司技术副总,而该产品属于甲公司独立自主开发,但甲公司针对该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申请专利。
甲公司通过自己已经授权的A专利在郑州中院向乙公司发起侵权诉讼,但实际上A专利技术方案所表征的产品为上一代产品,和该竞标产品不完全相同。
甲公司发现通过A专利胜诉可能性不大时,了解到乙公司在该副总从甲公司离职不满一年内申请B实用新型专利已经授权,完全对应于竞标产品,而实际上该产品研制是在该副总任职于甲公司时期完成。
甲公司为防止乙公司反诉并且维护合法权益,随即对B专利发起确权诉讼,请求认定B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甲公司。
在确权过程中,乙公司请求声明放弃B专利的专利权。
甲公司的确权请求得到郑州中院的支持,但是当甲公司准备行政变更专利权人时候、用B专利诉乙公司侵权时候发现,该专利权在确权诉讼的初期已经被乙公司请求声明放弃,并且国家专利局已经登记公告。
处理流程基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可以按照意见陈述的方式,针对B专利,提出请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
其中,需要向专利局证明两件事情:第一、请求人属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原始放弃申明的请求人为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第二,非真正拥有人存在恶意声明放弃行为。
首先,对于请求人是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将郑州中院的确权判决书作为提交证据,可以得到专利局的支持。
其次,对于恶意本身,本案相对比较明确,该放弃声明发生在确权过程中,也就是非真正拥有人在获知其专利权不能够合法拥有的时候故意放弃,以使真正权利人在得到法院支持下也不能够获取专利权,存在主观过错,本身构成恶意。
但该恶意的证明仅通过意见陈述和过程文件,而没有明确的司法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来支持。
另外,注意到,该条款没有限定请求撤销的时限,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得知该恶意放弃时都可以启动该行政请求程序。
但在实践中,也有专利局不支持仅由意见陈述来支持恶意的情况。
已有行政决定显示,对于类似案件,国家专利局认为,请求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该专利权属于被专利权的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放弃的情况,而专利权权属纠纷生效判决书中仅对专利权权属进行确认,未对被告是否为恶意放弃专利权的行为给予认定,因此驳回关于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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