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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讲解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主要包括: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图片或照片是否符合要求等。
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质审查制是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核心制度,其审查内容包括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权利要求书是否合理等。
在实质审查中,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案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答复或修改。如果申请人答复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审查员可能会发出第二次或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直到符合要求或者申请被驳回。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要求,支持培育核心专利,加快产业专利布局,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审查是指为了加强对专利申请组合整体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性,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提出的请求,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组合集中进行审查的专利审查模式。
第三条 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二)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
(四)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第四条 提出集中审查的请求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材料中应详细说明请求集中审查的具体理由,专利申请清单以及每一件专利申请与专利申请组合的对应关系,全部专利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专利申请清单同时还应当提交一份电子件。
第五条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工作由审查业务管理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单位(下称“审查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
第六条 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集中审查工作的统筹与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集中审查请求进行受理、审核。
(二)综合考虑申请人需求、案源审序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审查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实审生效已满3个月后,并在案源系统中对集中审查案件进行标记。
(三)组织相关审查部门单位实施集中审查。
(四)其他需要统筹与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 审查部门单位负责案件的集中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集中审查工作管理小组,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的集中审查工作。
(二)组织审查质量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审查员承担集中审查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四)其他与集中审查有关工作。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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