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快过期了,企业财务人员于是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但该财务人员有个疑问,就是该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显示的发证时间为2009年5月16日,资格有效期为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的3年,即2009年5月16日-2012年5月15日。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为自认定当年起的3年,即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那么,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内税收优惠是否有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因此,在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号公告),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仍暂按15%税率预缴。
因此,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内税收优惠仍然有效,仍可以按税法规定的15%的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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