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2019年4月1日后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3、集成电路企业加计抵减1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

1、15%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服务贸易类)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0%税率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最高免征十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 (含) ,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 (含) ,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 (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5、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五免接续10%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集成电路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3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含)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减半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00%|200%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0、委托境外研发 80% 三分之二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1、海南省自2020年起高新技术产业境外投资所得免税4年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2、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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