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网友给我留言,指出自己所在的企业集团使用集团内部使用凭证不征收印花税的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每年可以为集团节省印花税大约15万元。

我向这位同学表示祝贺,认为他能够正确使用印花税政策,需要交纳的印花税依法缴纳,不需要交纳的印花税自然也无需超额缴纳,但我认为这个不是什么纳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在2009年1月5日签发了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这个文件即使是在新的印花税法在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也还是继续全文有效的。

这个文件深刻指出,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这个通知并没有突破或者优惠,其实只是起了一个强调说明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这个规定的前提是书立应税凭证,如果书立的是应税凭证,哪怕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的法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也同样需要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缴纳印花税,符合免税条件的除外。

如果书立的不是应税凭证,无论其书立主体是谁,哪怕是同一个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的法人单位之间,也压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税收优惠文件,而是对印花税政策适用的明确和提示,属于注意性文件规范的范畴,不存在所谓纳税筹划的空间。

四川成都这位读者朋友肯定是一位非常优秀的税收政策学习者,什么时候需要缴纳印花税,什么时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他的政策判断是非常到位的,把政策运用好了,就是最好的纳税筹划,但是与税收优惠或者存在其他税收策划空间并没有实质性关系。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企业集团内母公司与集团内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资金无偿借贷合同,涉及借款本金8000万元,办税人员认为既然是借款合同就需要缴纳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因此申请缴纳印花税4000元。

但是税务负责人在进行审核时发现,非金融单位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本不属于印花税的课征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因此否决了该项资金纳税申请。

这个其实是纳税人正确识别和利用税收政策的过程,不属于税收征收范围的所谓税款肯定是无需缴纳的,但这个不是纳税筹划,更多体现的是一个企业税收 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责本分。

第二条(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集团内部经常会出现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内部合同的问题。

这些合同只是内部名称上采用合同的称谓,其实在同一个法人主体内部不同分支机构之间不是民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压根不属于合同范畴,也无需缴纳印花税。

对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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