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维持的过程中,当事人都可能会遇到因延误期限导致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丧失的情况(即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被视为放弃或专利权终止等)。
专利局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会发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即视为撤回通知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或专利权中止通知书等),告知权利丧失的原因。
当事人在收到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后,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请求恢复权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理由。
同时还应当补办因正当理由的障碍而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即提交相关文件或/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
另外,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一款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附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处分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例如,申请人重病住院或因公出国,耽误了办理实审请求的期限,因而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这时申请人如请求恢复权利,应当在自收到视撤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补办实审请求手续(即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补缴实审请求费),同时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1000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恢复权利请求需经专利局批准。
专利局审批的主要依据是:
①恢复权利请求是否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②恢复权利请求的手续是否齐备,即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补办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前应当办理的手续,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或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了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对于恢复权利请求的手续符合规定的,或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准予恢复权利。
对于期满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
专利局对恢复权利请求的审批结果通过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审批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提交意见陈述书向专利局提出,也可在接到不同意恢复的通知后30天内,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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