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某工贸公司网站上介绍的画作《白鹅》与美术作品《鹅鹅鹅》构图高度相似,《鹅鹅鹅》的著作权人马某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某工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马某某的全部诉求。
据悉,《白鹅》系清末民初的著名画家金城的代表画作,《鹅鹅鹅》由原告马某某于1984年创作。
原告称被告在其网站介绍金城的《白鹅》与《鹅鹅鹅》构图高度相似,认为被告对《鹅鹅鹅》进行了临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形成《白鹅》,侵犯其版权。
被告辩称,涉案作品是真实存在的在先作品,原告创作的《鹅鹅鹅》不具有独创性。
此外,被告转发分享该书画知识,并没有能力辨别著作权属,该转发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无任何过错,且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便删除了相关内容,故不应担责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直接实施了临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行为,故被告并未侵犯马某某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
《白鹅》对《鹅鹅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被告所介绍的内容存在著作权不属实的情况,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实质上为《鹅鹅鹅》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基于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仅为在网络上介绍美术作品,其上传的内容有一定来源出处,因此其不具有主观过错,仅承担停止侵权义务即可。
鉴于其已经及时删除了图片,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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