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属于不良影响,并附上2个关于乱用不规范成语注册商标是会被驳回的案例。
1、关于第21536446号“有焙而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上海巨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6446号“有焙而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杜撰的具有实际含义的商标,其基本含义为“带着聚拢的创作精神而来”,与“有备而来”解释含义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有焙而来”是对成语“有备而来”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规范成语的认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关于第21231628号“木忘初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黄上智
申请人因第21231628号“木忘初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与内在含义,未含有不规范汉字,亦不属于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不忘初心”、“勿忘初心”的相关网页截图;
2.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
3.展位租赁协议、参展合约书;
4.媒体证、场地证、展商证截图;
5.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照片;
6.微博微信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木忘初心”与“不忘初心”仅一字之差,且在字形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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