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拜克洛克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018年8月13日,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15477号《关于第22501647号“小黄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下称被诉决定),拜克洛克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2018年6月29日,商评委针对拜克洛克公司就诉争商标提起的商标驳回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
商评委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第17541750号“小黄车”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98383号“小黄车”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为文字“小黄车”,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衡器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衡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拜克洛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据此,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
对于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决定,拜克洛克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当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拜克洛克公司已经对两件引证商标提起了无效申请,拜克洛克公司有理由相信引证商标将被宣告无效。
鉴于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拜克洛克公司申请对本案暂缓审查或中止审查,待商评委对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作出判定后再做审理。
庭审中,商评委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
记者注意到,自2017年5月17日,拜克洛克公司宣布将ofo共享单车更名为ofo小黄车之后,当时就有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在与共享单车相关的关键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小黄车”商标早已被他人在先注册。
而就在2017年7月底,在这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拜克洛克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300余万元。
目前,该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记者将继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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