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审查,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部门发出《撒回商标异议申请核准通知书》或《异议结案通知书》。《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核准通知书》主送异议人,抄送被异议人。《异议结案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异议申请尚未受理的,向异议人发出《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撤回异议申请需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经补正,符合规定的,核准撤回或结案。经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撒回异议申请,商标注册部门向异议人发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3)异议人提交书面材料明确表示未递交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该撒回异议申请不予核准。
(4)异议申请代理机构与撤回申请代理机构不同的,通知书抄送原异议申请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