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的类型可以按性质、范围、权限等维度来划分。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专利许可类型,是指按许可方所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和范围大小来划分的,具体划分如下:
(1)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有权拒绝任何第三者,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该项技术。
(2)排他许可:亦称独家许可,即在一定地域,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而不再许可其他人在该地域内实施其专利,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实施。就是说,独家许可除了不能排斥许可方本人实施以外,与独占许可基本相同。
(3)普通许可:亦称非独占性许可。是批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使用某项专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以及再与第三方就同一技术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
(4)从属许可:又称从属许可。这种许可的被许可方在得到许可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分许可的条件必须在许可合同中予以说明,如未说明,即使是独占许可,也不能认为具有再许可权。
(5)交叉许可: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互换许可。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专利实施权的一种交易。交叉许可一般不涉及使用费支付,仅限于交换技术范围及期限等。如果两项专利的价值不相等,其中企服快车也可给另企服快车一定的补偿。
(6)开放许可:又称专利当然许可,创设于英国。在我国,专利开放许可指专利权人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要约,潜在被许可方一旦接受要约,即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一种许可形式。根据我国最新《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得知,专利权人可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7)分许可:是指许可方同意在合同上明文规定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实施其专利、商标、著作权或者专有技术等的同时,被许可方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专利、商标、著作权或者专有技术等。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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