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指的就是组合发明,也就是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现有技术方案组合到一起,并且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对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相互扶持,以及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如果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效果的总和更优,那么,该产品组合就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新的技术效果包括有增加功能、增强原功能、降低成本、简化结构等等。
但是,如果发明仅仅是是某些公知产品或者方法连接在一起,各自仍以常规的方式工作,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这种发明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如果组合只是公知结构的变形,或者组合处于常规技术继续发展的范围内,而没有取得该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样的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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